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huì )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二)侮辱當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四)泄露當事人的個(gè)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的。
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huì )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huì )聘任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h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mén)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jìn)行業(yè)務(wù)培訓。
法律明確,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fā)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yōu)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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