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shí)間(以6個(gè)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gè)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fā);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fā);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fā);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fā);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fā)。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gè)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fā);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fā);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fā)。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gè)月以上的職工,如領(lǐng)取疾病救濟費低于本企業(yè)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fā),但不能高于該職工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