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huì )議閉幕會(huì )表決通過(gu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中國的第一部《民法典》自此誕生。那么,剛剛頒布的我國《民法典》在體系上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相比有哪些不同,呈現出哪些創(chuàng )新呢?
縱觀(guān)近代民法典體系變遷,大體經(jīng)歷了從《法國民法典》到《德國民法典》的發(fā)展歷程?!斗▏穹ǖ洹吩诮Y構上分為人法和物法,細分三編,第一編為人,第二編財產(chǎn)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限制,第三編取得財產(chǎn)的各種方法?!兜聡穹ǖ洹吩诮Y構上分為五編,分別為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債權、第三編物權、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疾臁兜聡穹ǖ洹放c《法國民法典》的不同之處,在結構上,《德國民法典》設立了總則編??倓t編除了達到提煉一般原則貫徹全法典的目的外,從效率角度講,避免或減少了相同內容在各編中的重復規定,如關(guān)于能力和法律行為的內容。此外,《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相比的另一重大不同是債法獨立成編,與物權法并列,合同法不再成為財產(chǎn)法的附庸。在德國民法體系中,債權和物權成為兩個(gè)有區別的概念,這種區分具有重要意義。
《德國民法典》極大地影響了此后各國的民事立法活動(dòng),各國在民法典編纂過(guò)程中呈現出借鑒與創(chuàng )新并重的立法趨勢。曾有學(xué)者將《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視為19世紀民法典的代表,而將《意大利民法典》、《荷蘭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視為20世紀民法典的代表。
頒布于1942年的意大利第二部《民法典》共分六編, 第一編人與家庭、第二編繼承、第三編所有權、第四編債務(wù)關(guān)系、第五編勞動(dòng)、第六編諸權利之保護。而自1970年開(kāi)始陸續頒布的荷蘭第三部《民法典》則有十編之多,分別為第一編人法和家庭法、第二編法人法、第三編財產(chǎn)法總論、第四編繼承法、第五編物權、第六編債法總論、第七編關(guān)于各種合同、第八編運輸法、第九編人的創(chuàng )造性成果、第十編國際私法,其中的最后兩編仍在制定中。頒布于1991年的魁北克第二部《民法典》同樣有十編之多,分別為第一編人、第二編家庭、第三編繼承、第四編財產(chǎn)、第五編債法、第六編優(yōu)先權和抵押權、第七編證據、第八編時(shí)效、第九編權利的公示、第十編國際私法。
代表20世紀民法典立法成就的上述三部民法典,在結構上不再拘泥于《德國民法典》的五編體例,而是有了較大程度的超越。將人法或人與家庭法置于法典之首,不再將總則單獨成編。進(jìn)一步突出了民法典人文關(guān)懷和人權保護。在創(chuàng )新的同時(shí),三部民法典也繼承了《德國民法典》將物權和債權區分的傳統,在體系上均單獨設編。
應該說(shuō),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在體系上追隨了這一世界發(fā)展潮流。在結構上,我國《民法典》分為了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共七編,在結構超越于《德國民法典》的五編體例,而與20世紀頒布的《意大利民法典》、《荷蘭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有異曲同工之妙。如與《德國民法典》各編進(jìn)行一一比較,我國《民法典》保留了總則、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四編,新設了合同、人格權、侵權責任三編。既有繼承又有超越。從表面上看,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由《德國民法典》中的債權編析分而來(lái),但在編排順序上,侵權責任排在七編中的最后一編,似乎又有將侵權責任獨立于債權的意味。我國《民法典》之所以做出這樣的編排,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民法通則》體例的影響?!睹穹ㄍ▌t》將以侵權責任為主體的民事責任單獨設立一章,順序上安排在接近結尾的第六章。至于人格權單獨成編,盡管在草案階段,是否將人格權單獨成編有不同意見(jiàn),但最終通過(guò)的《民法典》顯然支持了單獨成編的主張。人格權單獨成編,順應了20世紀民法典編纂中重視人文關(guān)懷和人權保護的“新傳統”,因而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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