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寧政規字〔2015〕15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chēng)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span>
第十七條規定:“住宅房屋實(shí)行貨幣補償的,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guò)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span>
亦即,根據該規定,對于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遷,如果實(shí)行貨幣補償,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而且,被拆遷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guò)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因而,現實(shí)中在拆遷補償測算表中會(huì )看到,如果房屋建筑面積超過(guò)220平方米,購房補償、區位補償二項只根據220平方米的面積進(jìn)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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