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02年4月9日北京晚報樓宇周刊)
房屋面積的計算是專(zhuān)業(yè)性較強而購房者甚為關(guān)注的問(wèn)題,近日,國家建設部就房屋權屬登記工作發(fā)出通知,同時(shí)對《房產(chǎn)測量規范》未做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出了暫行規定。該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在房屋權屬證書(shū)附圖中,應注明施測的房產(chǎn)測繪單位名稱(chēng)、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在圖上標注尺寸)和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房產(chǎn)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房產(chǎn)測繪成果的質(zhì)量負責;房屋權屬登記涉及的有關(guān)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問(wèn)題,目前規定不明確的暫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層高
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層高(高度)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墻墻體
同一樓層外墻,既有主墻,又有玻璃幕墻的,以主墻為準計算建筑面積,墻厚按主墻體厚度計算。
各樓層墻體厚度不同時(shí),分層分別計算。
金屬幕墻及其他材料幕墻參照玻璃幕墻的有關(guān)規定處理。
(三)斜面結構屋頂
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坡面頂)的,層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
(四)不規則圍護物
陽(yáng)臺、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圍水平投影超過(guò)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五)變形縫
與室內任意一邊相通,具備房屋的一般條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縮縫、沉降縫應計算建筑面積。
(六)非垂直墻體
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墻體的房屋,層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
房屋墻體向外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七)樓梯下方空間
樓梯已計算建筑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筑面積。
(八)公共通道
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論是否有柱,是否有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九)二層及二層以上的房屋
二層及二層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積均按《房產(chǎn)測量規范》中多層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的有關(guān)規定執行。
(十)與室內不相通的建筑
與室內不相通的類(lèi)似于陽(yáng)臺、挑廊、廊檐的建筑,不計算建筑面積。
(十一)室外樓梯
室外樓梯的建筑面積按其在各樓層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計算。
另外,房屋套內具有使用功能但層高(高度)低于2.20的部分,在房屋權屬登記中應明確其相應權利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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