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shí),正式以督撫為地方最高長(cháng)官??偠焦茌犚皇』蚨?,冶理轄區內的軍民要政。巡撫是省級地方長(cháng)官,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等事。鴉片戰爭前,清朝全國有8總督16巡撫。8總督為:直隸、陜西、甘肅、浙江、湖南、湖北、廣東、廣西、云南、貴州、福建、江西。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的督撫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設置。直隸、四川兩省只設總督,不設巡撫。甘肅巡撫于1754年撤去,由陜甘總督兼任。公元1884年,建新疆省,開(kāi)始設甘肅新疆巡撫,駐烏魯木齊。公元1885年,臺灣建省,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駐臺北,福建巡撫由閩浙總督兼任。其余各省則督撫并置??偠降墓倨犯哂谘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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