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九條 股東
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guān)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shū)、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注意用的是“認足”,不是“繳足”,比如注冊資本1000萬(wàn)元,只要有足夠股東認繳這1000萬(wàn)元,就可以申請公司登記。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shí)間;......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對足額繳納的期限由股東自行協(xié)商,以章程形式確認,只要不違法,其他股東不擔心發(fā)生糾紛,理論上可以無(w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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