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shí)提起。
?第一審期間未提起民事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jìn)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jīng)達成協(xié)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訴前財產(chǎn)保全
?申請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委托代理人的時(shí)間
?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隨時(shí)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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