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郵寄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通過(guò)郵局以?huà)焯栃诺姆?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shū)和法律文書(shū)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電子郵件送達則 是指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確認受送達人能夠收悉后,由人民法院通過(guò)電子郵件的方式 進(jìn)行的送達。電子郵件送達是2012年由民事訴訟法新規定的一種送達方式。
與傳統的送達方式相比,電子郵件送達等電子送達方式具有快捷、方便、節約訴訟成本等 優(yōu)勢。但是,限于科技發(fā)展的不平衡與電子送達對電子設備硬性要求的矛盾,電 子送達目前尚不具有普適性。具體而言,與傳統郵寄送達相比較,電子送達具有 以下不同:一是適用前提不同:郵件送達是一種法定的送達方式,當符合“直接送達存在 困難”的法定情形時(shí),法院可以自行決定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而適用電子郵件送 達的前提是“受送達人同意”。
二是送達內容不同:郵寄送達與直接送達一樣,送達內容不受限制;電子郵件 送達的送達內容有限,其不可以送達判決書(shū)、裁定書(shū)及調解書(shū)。三是送達日期不同:郵寄送達以?huà)焯栃呕貓躺献⒚鞯氖占掌跒?strong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0);">送達日期;而 電子郵件送達則以送達內容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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