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土地權屬爭議”還是“侵權行為”? |
| 國土資源網(wǎng) (2009年9月24日 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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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君
當事人之間就土地使用權權屬產(chǎn)生“爭議”影響案件的定性時(shí),應正確識別是否構成“爭議”。如一方持有明確的土地權屬證明,而另一方的權證明顯不能認定時(shí),則該爭議不是土地權屬糾紛,應由法院直接受理。
2006年,江蘇省新沂市國土資源局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shí),曹緒榮競買(mǎi)了一塊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當曹緒榮準備在該地塊上建房時(shí),魏達理以其也持有涉及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為由,阻礙曹緒榮建房。曹緒榮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魏達理辯稱(chēng),自己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可能與曹緒榮的土地使用權證重合,自己的土地證頒發(fā)在先,應以此證為準,且該案為土地權屬之爭,不屬法院受案范圍,要求依法駁回曹緒榮的訴訟請求。 經(jīng)查,魏達理稱(chēng)其曾在距曹緒榮取得的地塊東側約1米處建有三間瓦房,現已拆除,現場(chǎng)有部分拆除后留下的建筑廢料,其中部分建筑廢料置于曹緒榮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魏達理稱(chēng)曹緒榮建房將影響其土地使用權的行使,并舉證其持有記載填發(fā)時(shí)間為2003年4月18日、填發(fā)機關(guān)為新沂市土地管理局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但該證無(wú)編號,證上的名字“未達禮”與魏達理的名字不同。證上加蓋的印章于2002年1月22日已停止使用,自該日起啟用新沂市國土資源局的印章。該證亦無(wú)檔案記載。 新沂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案由為排除妨礙,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遂判決魏達理清理其置于曹緒榮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上的建筑廢料,并不得阻礙曹緒榮建房。 解決本案的關(guān)鍵在于:當事人之間就土地使用權權屬產(chǎn)生“爭議”影響本案的定性時(shí),應正確識別是否構成“爭議”。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因此,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糾紛,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在訴前發(fā)現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在訴訟中發(fā)現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權爭議呢?曹緒榮主張對爭執的地塊享有土地使用權,提交了該爭執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其土地使用權證的取得系參與公開(kāi)掛牌出讓?zhuān)ㄟ^(guò)拍賣(mài)付出對價(jià),在土地管理部門(mén)辦理而取得。因此,其持有的證據具備了證據的客觀(guān)性、合法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三要素,可以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確認該證據有證明力。即曹緒榮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用地范圍明確,其土地使用權證的取得方式合法,權屬明晰。而魏達理阻礙不讓曹緒榮建房,主張對爭執的地塊享有土地使用權,也提交了涉及該爭執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其持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無(wú)編號、證上的名字“未達禮”與“魏達理”的名字不同、該證上加蓋的公章系已停止使用一年多的公章,該證亦無(wú)檔案記載,明顯來(lái)源不明,不具有證據的客觀(guān)性、合法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要素,不能反駁或削弱曹緒榮的證據,因此,不能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確認該證據有證明力?;谠撟C據不能形成有效抗辯,不能認定作為證據使用,自然不能導致本案爭執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明,因此,本案的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爭議。 本案究其實(shí)質(zhì),魏達理阻礙曹緒榮建房并置建筑廢料于曹緒榮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上,已構成對曹緒榮合法權益的侵害,即魏達理的行為系侵權行為,因此,曹緒榮要求魏達理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作者單位: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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