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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刑訴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méi)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一條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口供補強規則,即認定被告人有罪,除被告人供述外,還需得到口供之外的其他證據的印證。如僅憑口供定案,缺乏其他證據,那么一旦被告人翻供,就會(huì )出現定案無(wú)證據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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