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酌定不起訴。這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guān)重要的司法裁量權,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符合現代司法理念,能夠充分發(fā)揮檢察機關(guān)在審查起訴中的“過(guò)濾”作用,降低司法成本。但是司法實(shí)踐中,對比緩刑、管制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判處率,酌定不起訴處于“少用、慎用”狀況。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檢察機關(guān)要發(fā)揮職能作用,亟須加強對酌定不起訴的研究適用。
在堅持審慎原則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關(guān)于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參照最高法《關(guān)于常見(jiàn)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jiàn)》(下稱(chēng)《意見(jiàn)》),完全可以對酌定不起訴進(jìn)行量化適用,既能充分發(fā)揮酌定不起訴的功能和價(jià)值,也能有效避免各方質(zhì)疑。
1.犯罪情節輕微的量化。按照罪刑相當原則,犯罪情節是否輕微,主要取決于罪與刑,即犯罪嫌疑人觸犯罪名及應判刑罰。參照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規定,原則上酌定不起訴的適用罪名可限定于刑法分則第四章至第六章所列犯罪
(對于交通肇事等常見(jiàn)犯罪,可單獨列入適用范圍),刑罰基準可限定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罰”。筆者認為,將此列為酌定不起訴的犯罪情節輕微條件比較合理合適,關(guān)鍵在于如何認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罰”。
參照《意見(jiàn)》規定,量刑的基本方法是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diǎn)、基準刑和宣告刑。筆者認為,酌定不起訴中,以“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罰”基準刑為準,實(shí)踐中容易操作,也有依據。至于是否應限定為“判處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在“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認定中嚴格限定。
2.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量化。酌定不起訴終結刑事訴訟活動(dòng),直接關(guān)系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對酌定不起訴的申訴、自訴將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的繼續,酌定不起訴的功能和價(jià)值將難以發(fā)揮。因此,筆者認為,酌定不起訴案件中如有被害人,應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訴訟程序參與權,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見(jiàn),原則上應以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諒解或達成刑事和解為前提,否則將難以發(fā)揮化解社會(huì )矛盾、節約司法成本的作用。依據《意見(jiàn)》,對于犯罪情節較輕的案件,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對于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諒解或達成刑事和解的犯罪情節輕微案件,筆者認為,若沒(méi)有不應適用酌定不起訴的特殊情形,即可認定為“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
綜合酌定不起訴的量化適用標準,筆者認為,同時(shí)符合下列條件的,檢察機關(guān)應以酌定不起訴為原則:一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至第六章所列犯罪及其他常見(jiàn)犯罪;二是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罰;三是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諒解或達成刑事和解;四是沒(méi)有不應適用酌定不起訴的特殊情形。對于酌定不起訴的適用程序,筆者認為,對于符合量化適用標準的案件,可簡(jiǎn)化為分管副檢察長(cháng)審批甚至可由員額檢察官直接決定。對于此類(lèi)案件的內部評查,重點(diǎn)應審查是否符合量化標準。對于不符合量化適用標準的,應以不適用為原則,如可適用需提請檢委會(huì )討論決定甚至需報上級檢察院審查。
(作者單位:江蘇省泗陽(yáng)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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