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情節的二重性在刑罰上的適用
2004-04-01 09:07:35 | 來(lái)源:中國法院網(wǎng) | 作者:王禮仁
目前,在刑法理論上,對自首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是自首以及自首成立的條件上,而對自首如何適用刑罰,尚缺乏深入的研究。筆者認為,弄清什么是自首以及自首成立的條件,是正確適用刑罰的前提。自首認定錯誤,就根本談不上對自首正確適用刑罰。從這個(gè)意義上說(shuō),研究自首成立的條件是極為重要的。然而,正確認定自首的目的,是對自首的被告人正確適用刑罰。如果對自首的認定是正確的,但對自首的被告人適用刑罰是錯的,正確認定自首就失去了意義。因而,研究自首的刑罰適用與研究自首成立的條件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甚至更為重要。因為對自首的被告人適用刑罰上的錯誤,實(shí)際上就是對自首制度的破壞,削弱了自首制度應有的作用和功能。因此,加強對自首適用刑罰的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本文擬從自首從寬情節的二重性入手,研究自首的刑罰適用問(wèn)題。
一、自首情節的二重性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從這一規定來(lái)看,對自首如何從寬處罰,并不完全由自首情節本身決定,而要受犯罪情節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也就是說(shuō),自首情節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獨立性與依附性。所謂獨立性,是指自首情節獨立于其他情節之外而單獨存在,并可根據自首自身的情節決定刑罰輕重。如在犯罪情節、性質(zhì)等相同的情況下,不同的自首情節,其法律后果不同。如甲、乙、丙三人各盜竊財物價(jià)值3000元,在其他情節一樣的情況下,自首情節不同,其刑罰輕重也會(huì )因此不同。同時(shí),在其他情節不同的情況下,自首情節不同,其刑罰也會(huì )受到不同的影響。如甲盜竊財物價(jià)值5000元,在司法機關(guān)未掌握其犯罪事實(shí)的情況下,主動(dòng)投案自首。乙盜竊財物價(jià)值3000元,是在犯罪事實(shí)、犯罪人均被發(fā)現,公安機關(guān)追捕時(shí),走投無(wú)路,被迫投案自首的。甲、乙兩人的犯罪事實(shí)不同,甲的罪行重于乙,但甲、乙兩人的自首情節也不同,甲的悔罪程度遠遠大于乙。因而,受自首情節的影響,甲的刑罰可以輕于乙。所謂依附性,是指對自首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并不完全由自首情節自身決定,還要依附于犯罪情節等多種因素,并受其制約和影響。相同的自首情節,因其犯罪情節不同,會(huì )有不同的刑罰后果。如:張某、李某兩個(gè)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犯罪之后、犯罪事實(shí)和犯罪人被司法機關(guān)發(fā)覺(jué)后而投案自首,如實(sh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shí),其自首悔罪情節是一樣的。但張某、李某犯罪的其他情節不一樣。張某貪污公款12萬(wàn)元,已全部退贓,而李某貪污公款12萬(wàn)元,因賭博全部輸掉,無(wú)法退還。在其他情節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在適用刑罰時(shí)對張某可以適用減輕處罰,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李某則不宜適用減輕處罰,只能對其適用從輕處罰??梢?jiàn),正確認識自首情節的二重性,對正確適用刑罰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在刑法理論上,對自首者是否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從自首自身情節的悔罪程度方面(如自首的動(dòng)機、時(shí)間、方式等)研究得多,而對自首以外的其他情節對自首在適用刑罰上的影響研究得較少,從而出現了片面強調自首本身的情節而忽視其他情節,以致造成適用刑罰不當甚至錯誤的情況。如有的自首情節基本相同或相似而犯罪情節和其他情節不同,如適用了相同的刑罰。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就是片面強調自首情節的獨立性,而忽視了它的依附性。因而,要正確適用刑罰,除了必須弄清自首本身的悔罪程度外,還要注意自首以外的其他情節和因素對自首在適用刑罰上的影響,并將二者結合起來(lái),綜合考慮,選擇適當的從寬量刑幅度。從司法實(shí)踐來(lái)看,影響自首適用刑罰的其他情節和因素有很多種,歸納起來(lái)主要有如下幾種:
1、犯罪情節,即犯罪的輕重情節。一般來(lái)講,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特別嚴重的,民憤極大的,可不從寬處罰,犯罪情節(包括犯罪基本事實(shí))是影響自首情節適用刑罰的主要因素。
2、自首者的人身危險性。自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如慣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惡習很深者,可以不從寬,或從寬幅度要小一些;對于人身危險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則可以從寬,從寬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節,可能會(huì )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罰。
3、酌情從輕情節,如積極退贓、坦白認罪等。對具有酌情從輕情節的,應當先對酌情情節作出從輕量刑后,再在此基礎上根據自首情節的具體情況,決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具體刑罰。不能用酌情從輕代替自首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如甲某受賄8萬(wàn)元,自首后又積極退贓,且將8萬(wàn)元全部退了。甲某受賄罪本身沒(méi)有其他從重和從輕情節,如果沒(méi)有自首和退贓,可判處8年有期徒刑。但甲某積極退贓,是酌情從輕情節,根據積極退贓這一情節,可以酌情減刑2年,對甲某適用酌情從輕情節后,應判處的刑罰是6年。甲某還有自首情節,應當在6年的基礎上,再決定從輕或減輕的具體刑罰。如果籠統地對甲某判處有期徒刑6年,實(shí)際上是將酌情從輕情節代替了法定從寬情節,法定從寬情節在量刑中實(shí)際上沒(méi)有起到作用。
4、其他法定從寬情節。指自首以外的其他法定從寬情節,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防衛過(guò)當,未成年人犯罪,犯罪中止等。具有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的,應當把自首情節與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綜合考慮,確定具體的刑罰。其他法定從寬情節,屬于“應當”從寬情節的,不論自首情節是否應當從輕或減輕,都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其他從重情節,包括法定從重和酌情從重情節。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特別是具有法定“應當”從重情節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可不考慮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但對悔罪好、確需要從寬處罰的自首犯,也要在從重的基礎上適當從寬處罰。對于具有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因自首是法定從寬情節,因而對自首犯原則上仍應從寬處罰,但在具體適用刑罰時(shí),應在酌情從重的基礎上適當從寬處罰。
6、量刑幅度,即法律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量刑幅度。法定量刑幅度的大小,有時(shí)也是影響自首適用刑罰的一個(gè)因素。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過(guò)失致人死亡罪,其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最低刑與最高刑之間的幅度,分別只有4年和3年的跨度。而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和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法定量刑幅度則較大,如個(gè)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0萬(wàn)元以上的,除情節特別嚴重者外,其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wú)期徒刑。10年至無(wú)期,跨兩個(gè)刑種,量刑幅度跨度很大。又如個(gè)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5萬(wàn)元以上不滿(mǎn)10萬(wàn)元的,如果不屬情節特別嚴懲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量刑幅度從5年至15年,最低法定刑與最高法定刑之間間隔10年。量刑幅度的大小,有時(shí)也影響自首量刑幅度的選擇。如某犯罪人貪污公款9萬(wàn)余元,按其罪行應判有期徒刑14年,但其有自首情節,應從寬處罰。那么,應如何從寬處罰?到底是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從輕應在5年以上選擇適當的刑罰,減輕則就在5年以下選擇適當刑罰。在一般情況下,對這種量刑幅度較大,實(shí)際應判處的刑罰與法定最低刑跨度較大的,即使是悔罪較好的自首,也只能從輕處罰,不宜減輕處罰。因為其法定量刑幅度很大,從應判有期徒刑14年到法定最低刑5年,有相差9年的幅度。一般情況下,從輕處罰已足以體現從寬。但是,如果法定量刑幅度較小,對有些自首犯,適用從輕處罰難以實(shí)現從寬目的,則應適用減輕處罰。
二、自首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具體適用
對于自首是否適用從輕處罰比較好掌握,除了幾種特別情況(在其后的第三個(gè)問(wèn)題中論述)不能適用從輕處罰的外,都可以適用從輕處罰。司法實(shí)踐中,不太好掌握的是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的適用。對這個(gè)問(wèn)題,也應把自首情節和其他情節結合起來(lái)綜合分析判斷。在一般情況下,對于下列幾種情況,可以適用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1、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實(shí)沿未被司法機關(guān)發(fā)現而自首的;
2、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實(shí)雖然被發(fā)現,但犯罪人未被發(fā)現而自首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guān)發(fā)現,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guān)組織或司法機關(guān)盤(pán)問(wèn),教育后主動(dòng)交代罪行的;
4、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shí)供述被掌握的異種余罪的,對如實(shí)供述的異種犯罪,可以減輕處罰;
5、在犯罪準備階段、實(shí)施階段和犯罪中止后自首的;
6、犯罪情節較輕而自首的;
7、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對上述幾種情形,如果不屬罪行特別嚴重而不能從寬處罰的,原則上都可以減輕處罰。對于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5、6、7三種情況也可免除處罰。
還應特別指出的是,除上述幾種情況外,還有一些自首,在一般情況下,可能不能適用減輕處罰,但在下列三種特別情況下,不論自首情節本身的悔罪程度如何,只要是可以從寬處罰的,都應當適用減輕處罰。
1、酌情從輕情節已可判至法定最低刑的。對于酌情從輕情節也可以判至最低刑,如果不適用減輕處罰,難以體現自首從寬的,就應當適用減輕處罰。如某犯罪嫌疑人受賄13萬(wàn)元,屬事后受賄,沒(méi)有枉法行為,自首后積極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態(tài)度誠懇。如果根據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tài)度和積極退贓等酌情從輕情節,即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法定最低刑),那么,即使自首情節本身在一般案件中不符合減輕處罰條件,但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適用減輕處罰,否則,自首從寬就不能體現。
2、某些特定犯罪,不適用減輕處罰就難以實(shí)現從寬處罰目的的,應當適用減輕處罰。如某犯罪嫌疑人甲盜竊財物價(jià)值5萬(wàn),正好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diǎn)數額,其法定起點(diǎn)刑是10年;某犯罪嫌疑人乙貪污公款10萬(wàn)元,正好達到10年以上量刑幅度的起點(diǎn)數額,其法定起點(diǎn)刑也是10年。但該盜竊犯罪和貪污犯罪都沒(méi)有從重處罰情節,在一般情況下,沒(méi)有自首情節,只能判有期徒刑10年。但犯罪嫌疑人都有自首情節,應當從寬處罰。故如果不適用減輕處罰,則難以實(shí)現從寬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直接適用減輕處罰。
3、具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適用減輕處罰。有些自首情節,在一般案件中可能不符合減輕條件,但如果有的犯罪屬于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需要減輕處罰的,對此,應當直接適用自首中的減輕處罰,不能適用自首中的從輕,然后再報最高法院核準減輕。
三、關(guān)于“可以”從輕或減輕與“不可”從輕或減輕的理解與適用
在刑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自首和立功的條文中,除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外,其他情形的自首和立功,都是適用“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可以”免除處罰等。那么,是不是除了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從寬處罰情形外,其他的情形就是既可以從寬,也可以不從寬呢?有關(guān)這個(gè)問(wèn)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cháng)劉家琛在第四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huì )議上的報告講得非常清楚。他說(shuō):刑法規定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司法實(shí)踐中一般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能把法律上規定的“可以”從寬,理解為可以從寬也可以不從寬,沒(méi)有其他特別情節的,原則上就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可見(jiàn),對于“可以”從寬處理的,如沒(méi)有其他特殊情節,原則上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不想從寬則不從寬。那么,什么是其他特殊情節?對此,一定要從嚴掌握。在自首中,“不可”從寬處罰的其他特殊情節,主要由兩個(gè)方面的因素所決定,一是犯罪情節;二是自首的動(dòng)機。從司法實(shí)踐來(lái)看,具有下列幾種情形之一的,可不從寬處理:
1、犯罪之前即預謀犯罪后投案,妄想鉆法律空子的;
2、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迫于嚴厲打擊犯罪活動(dòng)的形勢,自首一部分輕微罪行以掩人耳目,企圖逃避另一部分罪行的;
3、犯罪人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實(shí)屬法不容從寬的;
4、雖然投案自首,但態(tài)度惡劣,毫無(wú)悔罪之意,經(jīng)反復教育仍不思悔改;
5、犯罪后畏罪潛逃或攜贓潛逃,在錢(qián)盡糧絕走投無(wú)路時(shí),不得已投案自首的。
從上述幾個(gè)方面的分析來(lái)看,對自首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免除處罰,從輕或減輕幅度多大,以及是否可以不從輕處罰,并不能完全自由自首情節本身來(lái)決定,還要受犯罪情節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這是由自首情節的二重性所決定的。因而,我們在對自首犯適用刑罰時(shí),既要考慮自首情節中的悔罪程度,又要考慮犯罪情節等其他因素,只有把二者結合起來(lái),綜合分析判斷,才能正確適用刑罰。
(作者單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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