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未上訴,后申請檢察院抗訴,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當事人不應交納案件受理費。
標簽:訴訟程序-訴訟費-抗訴
案情簡(jiǎn)介:2010年,法院就李某訴郭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
后李某直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審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訴。
法院再審時(shí),對李某是否應交納訴訟費產(chǎn)生分歧。
法院認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9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shū)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font>
對于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上訴,而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屬于上述兩種情形,故法院受理此類(lèi)案件不應收取訴訟費。
實(shí)務(wù)要點(diǎn):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上訴,而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屬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9條規定的“不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兩種除外情形,故法院受理此類(lèi)案件不應收取訴訟費。
案例索引: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再審“李樹(shù)賀與郭春龍、李挨戰、王保成借款合同糾紛案”,見(jiàn)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上訴而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訴訟費問(wèn)題的答復》(法研﹝2012﹞122號 2012年9月4日),
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上訴而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收取訴訟費問(wèn)題的答復>的解讀》(石磊,最高院研究室),載《司法研究與指導·答復與指導》(201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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