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的民商事案件標準重新進(jìn)調整。其中,遼寧省高級和中級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標準如下:
遼寧省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wàn)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1、沈陽(yáng)、大連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800萬(wàn)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300萬(wàn)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2、鞍山、撫順、本溪、丹東、錦州、營(yíng)口、遼陽(yáng)、葫蘆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wàn)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wàn)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萬(wàn)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萬(wàn)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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