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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案件屬于本院管轄的前提下,法院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辦理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shū),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其次,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lǐng)導小組第十一次會(huì )議審議通過(guò)的《關(guān)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jiàn)》,明確規定實(shí)行當場(chǎng)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chǎng)登記立案。對當場(chǎng)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不過(guò)目前各地法院案件數量較多,推行訴前調解制度,如果調解不成再辦理正式的立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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