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原告申請財產(chǎn)保全可有兩種方式:一是訴訟保全,一是訴前保全。
1、訴訟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原告有權申請對當事人一方的財產(chǎn)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保全措施。當事人沒(méi)有提出申請的,法院在必要時(shí)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一般而言,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shí),會(huì )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一般會(huì )提供房屋、車(chē)輛、現金、訴訟保全保險單為該項申請提供擔保。
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shí)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kāi)始執行。
2、訴前保全。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huì )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chǎn)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同樣,申請人在提出保全申請時(shí)應當提供擔保,否則,法院會(huì )裁定駁回保全申請。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須在保全裁定后15天之內提起訴訟,否則,15天期滿(mǎn)時(shí),保全自動(dòng)解除。
3、保全范圍。當事人在申請保全時(shí),應當明確保全的范圍,該范圍應當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限,申請人不應當超范圍保全,如果申請人超范圍保全,給被保全一方造成損害的,申請人須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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