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九次會(huì )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九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九次會(huì )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訊問(wèn)、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xún)問(wèn)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chǎng)?!?/p>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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