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下發(fā)《關(guān)于轉發(fā)2009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guān)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shí),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日賠償額由原來(lái)的111.99元增加為125.43元,比上年日賠償標準增加了13.44元。
正義網(wǎng)北京7月16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下發(fā)《關(guān)于轉發(fā)2009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以下簡(jiǎn)稱(chēng)《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guān)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shí),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日賠償額由原來(lái)的111.99元增加為125.43元,比上年日賠償標準增加了13.44元。
新的賠償標準是高檢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和國家統計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yíng)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出來(lái)的。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锻ㄖ分赋?,根據國家統計局2010年7月公布數據,200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yíng)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 32736元,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定計算,日平均工資為125.43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統計數據,2010年檢察機關(guān)辦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賠償案件,每日的賠償金即按照125.43元計算,比上年日賠償標準增加13.44元。
據悉,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侵犯人身權,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國家賠償法修改決定將于2010年12月1日起實(shí)施。高檢院刑事賠償辦負責人介紹說(shuō),高檢院正在抓緊修改制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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